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浩源(维权)(新疆浩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律师提示索赔条件,投资者抓紧起诉。(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浩源、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我局认为,新疆浩源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