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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6日柏堡龙(002776)股民索赔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股票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2024年1月19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或“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1月25日正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虽然公司股票退市,投资者依然可以因其之前的证券虚假陈述而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目前该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即将截止,一旦错过,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本案,2021年3月18日,柏堡龙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2104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4月1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6号),中国证监会认定柏堡龙存在违法事实:(1)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3)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022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中兴财光华、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6号),处罚事由为中兴财光华为柏堡龙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5年6月17日-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无论在2021年3月1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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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6日庚星股份股票索赔: 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庚星股份(维权)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投资者可做索赔准备。(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1月16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庚星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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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9日处罚相继落地,方正电机、延华智能、兴源环境、思创医惠面临股民索赔

  近期,根据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包括浙江方正电机(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上海延华智能(维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智能”)、兴源环境(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思创医惠(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一、方正电机5年财报虚假记载拟被处罚(方正电机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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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2日荣联科技虚增利润2亿被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3年12月30日,荣联科技(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荣联科技,代码:002642 )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决定书,荣联科技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荣联科技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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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603377东方时尚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2023年12月28日,东方时尚(维权)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时尚,代码:60337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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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603377东方时尚被立案,股民索赔要点分析

  2023年12月27日,603377东方时尚(维权)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部分股民或存在索赔机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48623)认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徐劲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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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威创股份(002308)接连收三份立案告知书,13.3亿资金被划走

  2023年12月22日晚,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维权)”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证监立案字字0062023038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证监立案字字0062023040号)。2023年12月24日晚,威创股份发布《关于上层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39号)。短短几天公司收到三份立案告知书,原因均系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公司拟收购方刘钧、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维权)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立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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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中国重工将被处罚 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12月20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国重工(维权),证券代码:601989)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6号)。(中国重工维权入口)

  经查明,中国重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故北京监管局拟决定:对中国重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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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ST浩源(新疆浩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律师提示索赔条件,投资者抓紧起诉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浩源(维权)(新疆浩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律师提示索赔条件,投资者抓紧起诉。(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浩源、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我局认为,新疆浩源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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